为了加强管理,维护图书馆规章制度的严肃性,为读者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,特制定以下规定:
1 图书超期
读者所借图书如逾期未还,计算机将自动停止借书。
2 丢失书刊
丢失书刊应在借期内办理赔偿手续。遗失书刊原则上应以同版本正版书刊赔偿。如不能购买到同版本正版书刊,则应根据原书刊的出版年限及价值等,按书刊定价的2-10倍交纳赔偿金,具体赔偿标准如下:
2.1丢失图书
1-5年内出版者,按图书价的2倍赔偿;
5-10年内出版者,按图书价的3倍赔偿;
10-20年内出版者,按图书价的5倍赔偿;
出版年超过20年者,按图书价的10倍赔偿。
如丢失图书属于多卷书,还须视馆藏复本情况、全套重新订购的难易程度及全套总册数等因素,按套价赔偿(即按一套书的总价格确定赔偿倍数)。
2.2 丢失期刊
由丢失者购买同种、同期号期刊赔偿;无法购到原来刊物时,单行本按期刊全年价格赔偿;合订本按图书的赔偿办法赔偿。
如果读者丢失图书并在图书超期后办理赔偿手续,则应先按超期处理,再按遗失条款赔偿。赔款后读者又找回原书刊的,可以办理退赔手续,但其中的超期罚款以及编目加工费不退。
3 污损书刊
读者在书刊上涂抹、勾画、批注、浸泡、油污或撕烂等损坏图书的现象,视为污损书刊。对于污损处可修复(如铅笔勾画)、不影响使用且本人能主动修复的,经教育后可免予处罚;不能修复的,按以下办法处理:
用水笔或其它笔勾画无法修复的,每页赔偿0.5元,但污损页数超过原书刊的四分之一,按全书定价赔偿;
损坏的书刊经简单修整后尚能使用的,视情节轻重每页赔偿0.5-2元,并作违章记录,停借1个月;
修整后大部分可用、但仍有部分内容无法使用时,每页赔偿2-3元,并作违章记录,停借2个月。
4 偷窃书刊
偷窃书刊资料是严重的违章行为,“窃书”违反了社会公德、职业道德和学生行为准则,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。除责令本人深刻检查外,将处以原书刊价10倍以上罚款;在图书馆通报批评并通知所在系部。情节严重者送报学院有关部门处理。以下行为视为窃书:
未办理借阅手续私自将期刊携带出阅览室或将图书携带出馆;
割页、开天窗、撕书等;
从图书馆窗户向馆外递扔书刊;
其它蓄意窃书行为。
5 冒用他人证件
借书证不得转借他人使用,一经发现,双方停止借书2个月。
6 损坏及偷盗图书馆家具及设施
损坏书架、阅览桌、椅、门、窗、水电设备等,视损坏程度赔偿;损坏计算机及相关配件、空调等设备,可修理的赔偿修理费,无法修理的照原价赔偿;偷盗图书馆家具设施、计算机及辅助设备者,图书馆除按原物对其加倍罚款外,将报学院有关部门严肃处理。
7 违反图书馆规章制度的其它行为
违反图书馆“入馆须知”、“阅览规则”等其它有关制度和规定、不服从工作人员管理和教育、影响图书馆阅览环境等,除批评教育外,将视情节轻重作扣证、停借等处理。